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7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黎某某将其身份注册的亚马逊一审账号美国站点,账号se11erID为AIT55BRGHVIOU,店铺邮箱为ber*****@out1ook.com通过中介邹某某、姚某某出售给他人,随后,被害人钟某某、朱某某等人与中介邹某某以人民币16200元的价格签订亚马逊网店铺转让协议,朱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邹某某人民币16200元,被告人黎某某实际得到出售店铺账号款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钟某某转让取得亚马逊网店铺后修改了账号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尔后,开始在网店账号上出售商品,账号内存有资金4833.68美元。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黎某某以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网店店铺违规操作为由,通过申诉找回已出售的网点店铺账号,重新设置了登录密码、个人资料等信息,并将该店铺账号内的资金4833.68美元分六次转至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上,提现共计人民币33364.02元。被害人钟某某等人发现亚马逊网店店铺无法登录后,通过中介联系被告人黎某某协商,被告人黎某某不肯将店铺账号和账号内资金归还给被害人钟某某等人,并将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联系电话、微信拉黑。
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上午10时许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广场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钟某某账号转让费、账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41800元,并取得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公安机关从姚某某处追回账号转让费人民币5802元,已发还给被害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黎某某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收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朱某某、邹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营业执照,身份证照片,亚马逊网店转让协议,手机微信及聊天记录截图,朱某某支付宝截图,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斌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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