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8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0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4日01时多,被告人黎某某途经雷州市覃斗镇下海村委会海尾小学时,发现在学校住宿对面停放有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100C女式两轮摩托车并且两轮摩托车没有上锁时,便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2284元。破案后涉案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新大洲本田100C女式两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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