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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附**号,住该地。2004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7日,经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窜至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四楼厕所外过道上将被害人王某某上衣荷包内的一部乐视牌乐S3手机盗走。当其盗窃得手正欲离开现场时,被王某某的家人及周围群众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携带凶器作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利

2019年5月8

附:

1.被告人现在四川省资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7页,《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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