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李阳萍,系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是朋友关系,并一同居住在租住的**镇**村**路**号租房。2019年10月4日凌晨4时许,黎某某与趁郑某某熟睡之机,拿走郑放在身边的手机,并使用平时生活中获知郑某某的手机密码打开手机,后通过微信充值零钱、转账等方式,将郑某某工商银行卡中的17500元转账至其个人微信账户中用于挥霍。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23时许在深圳市**区**街道高峰网吧被抓获归案。破案后,黎某某家属已向郑某某赔偿17500元并获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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