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0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2009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2019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独自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来到被害人邓某某居住的南海区**镇**村**号出租屋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携带的铁枝撬烂大门锁牌入内,在床头旁边的一个灰蓝色双肩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得手后被告人黎某某携赃逃离现场。民警接报后,于当日在南海区**镇**村**号附近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并从其身上起获赃款人民币1400元。破案后,起回上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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