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务丰村“**”厂上班期间进入茶水间。乘四周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被害人陈某某的个人储物柜(编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柜里的一个灰黑色钱包,内有现金3800元人民币及证件、银行卡等物品。事后将赃款全部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黎志艺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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