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组。2020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荔湾区西湾东一街7号一层仓内价超市内,乘店员不备之机,多次盗窃超市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南北特邵阳品牌的豆腐干4包。。
2、2020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清风绿茶洁肤湿纸巾1包1。
3、2020年7月24日8时49分,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健将牌男内裤1条。
4、2020年7月25日9时许时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了怡宝纯净水1瓶。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内裤、矿泉水瓶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现场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青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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