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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2020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荔湾区西湾东一街7号一层仓内价超市内,乘店员不备之机,多次盗窃超市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南北特邵阳品牌的豆腐干4包。。

2、2020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清风绿茶洁肤湿纸巾1包1。

3、2020年7月24日8时49分,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健将牌男内裤1条。

4、2020年7月25日9时许时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超市盗窃了怡宝纯净水1瓶。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内裤、矿泉水瓶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现场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青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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