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去到本区**路**号**小区后门,趁被害人陈某某送外卖离开之机,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外卖箱内的抽纸、牙膏等物品一批。
二、同月2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去到本区**路**号**园**栋楼下,趁被害人李某某送外卖离开之机,盗去被害人李某某外卖箱内的鸡蛋、牛奶等物品一批。
三、同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去到本区**街**路**街**号门口,趁被害人王某某送外卖离开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外卖使用的电动车推至**路**街后,欲盗取车上外卖箱内财物无果后弃车离开现场。
四、同月3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去到本区**街**中路**园**号楼下,趁被害人陆某某送外卖离开之机,盗去被害人陆某某外卖箱内的牛奶、水果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瑶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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