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04月25日11时许,在家中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在平南县大安镇乘车窜到平南县大新镇寻找可以盗窃的摩托车。后黎某某在大新镇佳佳润超市超市门口发现被害人石某某停放该处没有上锁的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趁周围没有人,就将该摩托车盗走,并驾驶偷来的这辆摩托车逃到平南县武林镇,在武林镇三拱桥(地名)将该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致使被盗窃摩托车无法追回。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黎某某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在平南县大安镇天利和商业广场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的一辆摩托车。黎某某盗窃得摩托车之后,将摩托车放在家中。经办案民警依法对黎某某于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的住宅进行搜查,搜查出一辆摩托车(车架号:LALPCJ7D8B3219331,发动机号:B3503192),该摩托车被办案民警依法扣押。
经鉴定,石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价格为2180元,邱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价格为2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扣押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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