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桂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 2020年6月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春阳茶事门口盗窃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
二、2020年6月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港福时代广场西侧书亦烧仙草店门口盗窃了梁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850元的枣大菱牌电动车。
破案后,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枣大菱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2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梁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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