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为筹集毒资,于2020年5、6月间多次在陆川县城盗窃电动车,然后将所盗得的电动车卖掉,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开支。
1、2020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窜到陆川县三喜酒楼门口旁边的榕树底下,盗窃了庞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电机号:14320LS400、车架号:1306162713),然后将该电动车卖给陆川县沙坡镇定和平村的蓝某某废品收购店。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绿源牌电动车认定价值为330元。
2、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窜到陆川县老年大学旁边天长地久婚纱店门口,盗窃了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电机号:0041260、车架号:6022587),然后通过吕某戊将该电动车卖给刘某某。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雅迪牌电动车认定价值为2785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失主潘某某。
3、2020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窜到陆川县第二小学对面启星幼儿园门口,盗窃了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本铃牌电动车(电机号:12081262、车架号:10800920),然后通过吕某戊将该电动车卖给吕某甲。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认定价值为260元。
4、2020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窜到陆川县嘉益超市对面一手机维修店门口,盗窃了吕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电机号:JYX60500、车架号:1771206594),然后通过吕某戊将该电动车卖给吕某甲。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认定价值为119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失主吕某乙。
综上,被告人黎某某共盗窃4起,涉案金额合计4565元。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玮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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