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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东韶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路过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店铺门口时,看见桌子上放置了一部黑色vivoX2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7元),遂临时起意,趁机主在一旁熟睡之际,进入店内盗走该手机。得逞之后,被告人黎某某离开现场并至赣州市章贡区**手机维修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店老板。

2020年8月4日下午,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东阳**路附近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辨认笔录等;2、鉴定意见:价格结论鉴定书;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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