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46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来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欧派橱柜”门口,趁车门未锁,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9****白色大众牌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0元。
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黎某某手提的红色袋子内查获盗窃所得的剩余赃款5015元,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