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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5日先后被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9日、11月24日先后被儋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2月27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摩托车(车牌号码:琼C2****),窜到儋州市**镇**街**市场,寻找盗窃目标。黎某某将车辆停放在**镇**大街**酒店门口停车场后,步行至**市场后门处,发现被害人马某某在一处摊位购买香蕉,其裤子右侧口袋内有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黎某某遂靠近马某某,趁其不注意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该现金夹出后盗走。之后,黎某某返回停车场取车,被民警拦住盘查,在黎某某身上查获镊子一把及现金1491元。破案后,被盗的现金1000元已发还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镊子1把、现金1491元、摩托车1辆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等;

3.证人陈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对象系老年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检察官助理:蔡敷隆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移送扣押财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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