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72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餐饮研修社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公寓**座**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潜入被害人胡某某住处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公寓**室,将胡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钱包内的人民币100现金盗走,并在欲盗窃被害人放在床边的手机时被对方发现,之后迅速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学**镇**栋**号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帆布鞋一双、100元面值人民币一张、黑色帽子一顶(均为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缴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面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片段及截图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茜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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