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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7月8日,被告人黎某某来到被害人徐某某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栋**房处,盗走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

2、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黎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大厦**楼**房租住处,盗走李某某的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直板七喜手机及现金300元人民币;盗走赵某某的一台灰色华硕A851笔记本电脑及一个电脑包,电脑包里面有充电器、鼠标,发票等物。

上述物品均无法鉴定价值。2019年11月14日,民警通过在上述二现场所提取指纹的比对结果,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楼,将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未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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