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逮捕;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去到本市**镇邮政储蓄银行取钱时,发现3号柜员机内有一张未操作退卡的银行卡(该卡为李某某所有),即分4次将卡内的4100元人民币取走。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黎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现已退回所得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被告人黎某某是初犯、偶犯,已退回所得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斌梅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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