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0********,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乡**村**组,农民,2010年3月9日因盗窃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2日因毁坏财物行为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7日因盗窃行为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窜至天柱县**乡**村**组,将被害人陈某某关在房屋旁鹅圈里的三只鹅子盗走。经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盗的三只鹅子价值为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元)。
2、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窜至天柱县**镇**村**组,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将八只鸡盗走。经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盗的八只鸡价值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00元)。
3、2020年7月 12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窜至天柱县**乡**村**组,将被害人罗某某关在房屋旁边空地鹅圈里的五只鹅子盗走。经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盗鹅子价值为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蒲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剑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庆恩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黎剑雄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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