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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小区出租屋,无业。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6栋1单元负二层停车场,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里的8个电瓶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1847元。

2020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10栋1单元负二层停车场,将被害人田某某停在该处的电瓶车里的6个电瓶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1093元。电瓶已被追回并发还田某某。

上述电瓶价值人民币共计2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正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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