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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村****2006年10月31日因敲诈勒索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21日因敲诈勒索、吸毒被连州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10日,合并执行2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黎某某伙同陈某某(在逃),撬锁入连州市******号一楼李某某租住的出租屋,盗走现金人民币120元。

2020年9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连州市****车行附近**店门口人行道,盗走事主曾某某口袋里的蓝色华为畅享10手机一台。经连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在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912元。

2020年09月1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连州市****酒店门口位置,盗走事主胡某某背包里的蓝色华为荣耀9i手机一台。经连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在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85元。

2020年9月17日早上,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何某某(在逃)撬锁入连州市**********房邓某某住宅,盗走现金人民币130元和黑色华为荣耀畅享10e手机、黑色华为mate20手机各一台。经连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mate20手机在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黎某某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 唐君如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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