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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装修,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多次在重庆市大足区**小区通过使用房主放在消防栓处的钥匙开门的方式,盗窃他人在装住房内装修材料,被盗物品价值约人民币9559.2元(以下币种同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黎某某来到喻某某位于大足区**小区**栋**在装住房,通过使用房主放在消防栓处的钥匙开门的方式,将其屋内90个开关、30余个面板、25个铜灯、电线等物品盗走,被盗物品价值约1887.00元。后当晚,黎某某又来到胡某某位于大足区**小区**栋**在装住房,通过使用房主放在消防栓处的钥匙开门的方式,将其屋内1余个洗碗槽及下水水龙头、4个地漏盗走,被盗物品价值约1950.00元。

2.2020年6月21日晚上,黎某某伙同其母亲隆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吴某某位于大足区**小区**栋**的在装住房,通过使用房主放在消防栓处的钥匙开门的方式,将其屋内的1套卡贝牌厨房抽拉式水槽龙套、1套汉尊牌台盆水龙头、15个白色格艺达邦筒灯、2根起点如日牌50公分长的波纹管、1个海尔牌前置过滤器、1个海尔牌净水器以及54个德力西牌开关、插座面板盗走,被盗物品价值约3741.2元。

3.2020年6月25日晚上,黎某某来到李某某位于大足区**小区**栋**在装住房,通过使用房主放在消防栓处的钥匙开门的方式,将其屋内71个公牛牌插座及开关、2个水龙头盗走,被盗物品价值约1981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于事后积极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 同案犯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喻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搜查、扣押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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