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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7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渝黔高速环线平山段工地盗窃扣件若干、铁梯一架、钢管两根。

(二)2020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黎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渝黔高速环线平山段工地盗窃钢筋节若干、钢管两根。黎某某将其盗窃的钢筋节销赃后获利人民币200余元。

(三)2020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渝黔高速环线平山段工地盗窃扣件若干、带圆盘钢管三根。

(四)2020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渝黔高速环线平山段工地盗窃钢管两根。

2020年9月16日1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载明的扣件、钢管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费炼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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