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5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1********,壮族,初中文化,通讯队测绘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经过一辆停放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前的五十铃小货车时,发现车尾箱未锁,于是在车内盗窃一套管线仪、一套导向仪、一个钻头。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93826元。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从佛山市南海区**闸**房起获被盗财物。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取得被害人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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