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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15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组,住威宁自治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晚上19时许,黎某某在威宁县六桥街道建设西路东段,通过抬门进入的方式,盗窃了“星达寄卖二手名品”店内的10部手机,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20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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