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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50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至本市天河区**小区**巷**号**楼,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019年6月12日以人民币900元购买)盗走,后其将车推至天河区龙洞植物园地铁G出口放下,又至龙洞植物园地铁D出口处盗窃一辆台铃牌白色电动车,其在逃离途中被民警抓获。

2、 2020年7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至本市天河区**街**号门口, 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思帝诺(SIDINU0)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然后以200元卖掉。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40元人民币。

3、2020年6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至本市天河区**陂**巷**号楼下,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松吉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然后以100元卖掉。被盗电动自行车是被害人2019年6月以1700元购卖。

4、2020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黎某某至本市天河区**街**号**楼,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偷走,然后以260元卖掉。被盗电动自行车是被害人2019年8月以700元购卖。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自行等;2.书证:视频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视频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韶隐

2020年10月26

                                      

附件:

1.​ 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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