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72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街道**村**组**号,在深圳无固定住所,曾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地铁站,发现被害人郑某某躺在石凳上睡觉,遂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其一部黑色魅族note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4元)盗走。2019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场前面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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