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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13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3时35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海燕路**酒吧舞池,趁在身边跳舞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伸手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右边裤袋里的1部IPhone 11 Pro Max手机扒走,之后离开现场。经珠海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滢琳

检察官助理:张帆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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