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黎某某流窜至南丹县城关镇丹东路**宾馆,将杨某某放在前台的一个黑色男士挂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04元、三串钥匙、银行卡一张,钱包一个。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盗的黑色男士挂包价值为165元。
2.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黎某某流窜至南丹县城关镇丹东路**店面,将何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台红色OPPO R11S手机盗走。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为23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31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龙廷
检察官助理:韩慧玲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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