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和住址均为北流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黎某某去到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工地内,盗走了该工地内的脚手架管扣件(十字扣件) 32个。经鉴定,上述脚手架管扣件共价值人民币160元。
2. 2019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黎某某去到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工地内,盗走了该工地内的脚手架管扣件(十字扣件) 38个。经鉴定,上述脚手架管扣件共价值人民币190元。
3. 2019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去到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工地内,盗取了该工地内的脚手架管扣件53个(其中十字扣件46个,连接扣件7个)装入蛇皮袋,当黎某某刚把该蛇皮袋搬上其摩托车时即被工地的工人抓获并报警。经鉴定,上述脚手架管扣件共价值人民币269元。
综上,被告人黎某某共盗窃作案三次,盗窃物值合计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2. 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健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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