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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1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来到田东县平马镇财政局后门,盗走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绿润牌电动车一辆(车牌桂L****6),后开到田东县东宁东路钢材市场一废旧回收店出售,得款25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照片说明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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