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赣县区********2015年11月6日因盗窃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一人来到位于赣县区**镇**组**公寓旁黎某生的自建房,见房门未锁,进入房间卧室盗窃时被房主发现,当场抓获,未盗得钱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黎某生的陈述;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1126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