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3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瑶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暂住宝安区**街道**村**号**房**工作单位:宝安区***街道**市场**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07日被深圳市公安分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分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新村**号处被害人谭某某小汽车内,盗走一副Apple牌蓝牙耳机,此后又经过宝安区**社康后门处被害人张某某小货车内,偷走现金人民币1120元,花掉一部分,剩余983元。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于取保候审期间,在宝安区**街道**号处盗走位于被害人欧某某某汽车内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3手机,同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赃物及部分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涉案蓝牙耳机价值人民币870元,涉案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81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至被害人姚某某居住的宝安区**街道**号**房,用钥匙开锁进入该房,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在里面休息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现,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现金若干、蓝牙耳机一对、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监控视频截图辨认、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行政处罚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检察员助理:胡聿琦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两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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