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红安县**镇**村**栋**号。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1月19日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6月9日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2日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红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8日红安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黎某某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作案5起,盗得财物价值29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黎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胡家湾盛安新都原保险公司院内的牌照为鄂AJ20V9的车内500元钱盗走;
(2)2019年五一前的一天,被告人黎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杏花卫生院门口车内的1条黄鹤楼峡谷情香烟盗走;
(3)2019年五一后的一天,被告人黎某某通过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将彭某某停放在在虎门小学对面的纳智捷U6SUV(车牌:鄂J****7)车内一条1916烟、两瓶天之蓝酒盗走;
(4)2019年5月,被告人黎某某在细罗家坡湾,砸破被害人李某某黑色奥迪Q5副驾驶玻璃,未盗得物品。
(5)2019年06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红安县城关镇陵园大道88号原城关财政所家属院内,对汪绪华停放在院内的黑色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内物品实施盗窃时,被汪绪华及同事王学锋现场抓获。
经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为2900元,被损坏车窗玻璃价值为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 辨认、指认、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王某乙、阮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王某丙、彭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7.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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