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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阿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早晨,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贺州市八步区来到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在永济亭办事处道贺高速入口附近,用夹有“氰化钾”的烤鸭肉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只约25斤的狗毒死盗走。

2019年12月4日早晨,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贺州市富川县来到江永县,当日上午,黎某某先后在夏层铺镇上甘棠村新路路口、汉江源水库路旁、千家峒中学附近,采用上述手段分别盗得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一只约16.4斤、26斤、33斤的狗。之后,黎某某又来到回龙圩管理区黄家村公路旁,将被害人黄某乙一只约33.1斤的狗毒死,在捡狗装车时被巡逻民警发现,黎某某便弃车逃跑,途中摔倒受伤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五只狗价值共计人民币2376元。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狗及作案工具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证言;4.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甲、李某某、黄某乙陈述;5.被告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宇

检察官助理:何文斌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联系电话135573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5页、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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