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3********,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5年3月4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电动车由连江来到罗源并将其电动车停至凤蝶广场附近,后在街上闲逛寻找可窃取的电动车。当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罗源县**镇**路**号附近,使用其随身携带的一字螺丝刀破坏钥匙孔将电源接通,将被害人柯某某电动车启动后驾驶至罗源县西门宫对面空地上,并将电动车内电瓶撬下后带到连江,后以200元人民币(下同)左右的价格出售给路边回收废品人员。经鉴定,柯某某被窃取的电动车价值910元。
二、2020年8月4日23时许,黎某某窃取了柯某某的电动车后来到罗源县**镇**路**号楼附近,使用其随身携带的一字螺丝刀破坏钥匙孔将电源接通,将被害人杨某某电动车启动后驾驶至罗源县西门海军宿舍对面空地,并将电动车内电瓶撬下。经鉴定,杨某某被窃取的电动车价值775元。
三、2020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电动车由连江来到罗源并将其电动车停至罗源县凤山镇莲花东区公交站后面的公园内,后在街上闲逛寻找可窃取的电动车。2020年8月7日1时许,黎某某来到罗源县**镇**村**号楼附近,使用其随身携带的一字螺丝刀破坏钥匙孔将电源接通,将被害人周某某电动车启动后驾驶至其停放电动车的地点,并将电动车内电瓶撬下后带回连江,后以约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路边回收废品人员,经鉴定,周某某被窃取的电动车价值775元。
2020年8月10日,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凤南车站附近时发现被告人黎某某,将其传唤至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黎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发还清单、案件研判视侦报告、情况说明、指认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柯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罗发改价认定【2020】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扣押等笔录:被告人黎某某的指认笔录、对涉案电动车的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4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检察官助理:赵燕玲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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