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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宿舍楼,看到被害人吴某某便进入其宿舍聊天,后趁被害人吴某某到走廊打电话时,将其放在床上的一张卡号为62122614050********带有闪付标志的工商银行卡从窗户扔到宿舍楼下,离开宿舍后将该银行卡找到并拿走。当日1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秀屿区**镇易泰隆便利店,使用该银行卡套取现金人民币(下同)705元。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再次到易泰隆便利店,使用该银行卡购物消费101元。

2、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镇**村**木业员工宿舍1栋3楼304房间内,将被害人望某某放在床上的黑色背包内钱包里的一张卡号为62143726000********带有闪付标志的泉州银行卡盗窃走。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谎称系自己的卡,让朋友“胖子”(另案处理)将该银行卡拿至**镇易泰隆便利店套取现金500元。

3、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木业员工宿舍1栋3楼307房间内,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床上的黑色书包内钱包里的一张卡号为62143726000********带有闪付标志的泉州银行卡盗窃走。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谎称系自己的卡,让朋友“胖子”将该银行卡拿至**镇易泰隆便利店,分两次套取现金共800元。

4、2019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木业员工宿舍1栋5楼516房间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床上的黑色包内钱包里的一张卡号为62143726000********带有闪付标志的泉州银行卡盗窃走。当晚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谎称系自己的卡,让一朋友(另案处理)将该银行卡拿至**镇易泰隆便利店套取现金500元。之后,二人走到**镇家家悦超市附近时,该朋友告知被告人黎某某家家悦超市也可以套取现金,被告人黎某某就到家家悦超市,再次使用该银行卡套取现金300元。

5、2019年10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木业员工宿舍2栋2楼214房间内,将被害人戴某某放在桌子抽屉内钱包里的一张卡号为62122614050********带有闪付标志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70018400********带有闪付标志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以及现金420元盗窃走。当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将该工商银行卡拿至**镇家家悦超市套取现金800元。1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将该建设银行卡拿至家家悦超市套取现金800元。

6、2019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拿着盗窃所得的被害人李某某的泉州银行卡,到**镇家家悦超市欲套取现金98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刷卡套取的现金980元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2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望某某等5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黎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婧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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