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被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采取破坏屋顶铁皮的方式,进入忠县**街道**路**号被害人方某某经营的小店内,盗走现金至少人民币370元,以及两条黄鹤楼牌香烟、一条龙凤呈祥牌香烟、一条黄金叶牌香烟、一条贵烟牌香烟、六包黄色软盒天子。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告人黎某某盗窃的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882元。综上,被告人黎某某盗窃财物的金额至少人民币1250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忠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黎某某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有犯罪前科,部分被盗香烟已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综上,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检察官助理 张艺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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