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94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8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7年5月份进入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职该公司的物业经理,负责收取物业管理费、租金等。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黎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物业管理费、租金共计253636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9年3月6日将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检察员:王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