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90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海南省,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员会**村**号。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11月9日,被害人姜某某看到上述信息后联系黎某某。黎某某以小姐提供上门性服务为由先后骗取姜某某支付服务费、安全保证金、健康保证金、录像保证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姜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儋州市**镇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黎某某退赔被害人姜某某8000元人民币,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手机截图、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暂住地(联系电话:1760899****)。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