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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8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87********,回族,小学文化,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小区*栋*单元***号。2013年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黎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小区家中,虚构有二手车出售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尺某某的信任,后其无车源销售,在网上随意下载大众牌汽车照片发给尺某某,并要求尺某某先交付定金及部分车款13500元,其收取尺某转款后用于赌博挥霍。

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黎某某又虚构可以置换三菱牌二手车,骗取此前在其处购买过汽车的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收取了李某某6000元购车款,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虚构车源销售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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