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9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南丹县**镇**村**里**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19至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路**园**房内,使用手机QQ与被害人田某某联系,假冒赌博网站客服人员诱使被害人田某某转账13000元进入赌博平台账户,后再假冒田某某的名义让赌博网站将13000元充值进入自己的赌博平台账户,将13000元用于赌博并挥霍。
2020年6月13日,公安民警在广西南丹县**镇**村**里**路口商店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归案。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田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飞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苹果牌手机1台扣押于鸡喇责任区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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