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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诈骗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村**组**号**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乐昌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乐昌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乙、丘某某、黎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9月29日、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9月29日、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丘某某、黎某某、黎某甲(另案处理)代理非法的“南方国际投资平台”(以下简称“南方平台”),由黎某乙、黎某某、丘某某、黎某甲发展客户至南方平台开户入金,买卖所谓的“恒生指数”,并约定将客户投资亏损额、交易手续费一定比例作为提成。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黎某乙、黎某某、丘某某、黎某甲利用黎某某提供的2844****(昵称**)QQ、微信诱导股民进入直播间,黎某乙、黎某某、丘某某、黎某甲利用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的多个QQ号伪装成普通股民身份配合直播间老师实施吹捧直播老师、通过模拟盘线下操作往直播间内发虚假盈利截图等行为,诱导被害人对直播老师产生信任,旨在骗取被害人到南方平台上投资恒生指数,后被害人在直播间老师的指导下交易,黎某乙、黎某某、丘某某从其上级代理处分成。2018年1月17日,庆云籍被害人胡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被骗人民币73796.03元。案发后,丘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亏损退赔,黎某乙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亏损额退缴。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黎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区**村**号楼**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丘某某于2018年8月26日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道**豪院**座被民警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证;2.户籍证明、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蒲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胡 的陈述;5.被告人黎某乙、黎某某、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丘某某对黎某乙、黎某某及其上线卓某某的辨认等辨认笔录;7.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乙、黎某某、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伙同他人通过非法搭建的网络平台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黎某乙、黎某某、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丽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乙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乐昌市**镇**路**号。

2.侦查卷宗十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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