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24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7********,水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4日告知了被告人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6年10月加入河北省霸州市的电信诈骗组织“香港**化妆品有限公司”,该组织先后在河北省霸州市、河北省涿州市等地,以“累计投资加套(每套2900元)达一定数额,可以升职获得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拢成员入伙从事诈骗活动,并统一安排团伙成员吃住、集中培训诈骗业务。该组织自上而下分别设有“总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又称寝室长)、“主管”、“业务员”等职务。该组织业务员冒充女性利用微信、QQ聊天,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男性被害人的信任,之后虚构“生病需要医药费”、“没钱吃饭”、“没有路费过来见面”等事实,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7月被提拔为寝室长,后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单独或伙同寝室内业务员共计骗得人民币16949元。其中,被告人黎某某从被害人何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615元;其负责管理的业务员韦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2914元、从被害人代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50元;其负责管理的业务员龙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70元。
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加入电信诈骗组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新学
检察官助理:沈新蕾
2020年10月 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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