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6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其手机微信朋友圈编造销售口罩的事实,在获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之后,以要求支付定金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3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宇
检察官助理:王茂国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