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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以投资生态农庄的形式,诱骗杨某某、栗某某、卓某某、唐某某、李某某进行投资,共诈骗了杨某某、栗某某、卓某某、唐某某、李某某人民币664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在2018年3月份间,被告人黎某某以投资生态农庄项目和树苗种子项目的方式诈骗了杨某某人民币11800元。

2、在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份间,被告人黎某某以投资农庄的方式诈骗了栗某某人民币11180元。

3、在2018年5月份时候,被告人黎某某以投资生态农庄项目的方式诈骗了卓某某人民币2800元。

4、在2017年11月份至2018 年2月份间,被告人黎某某以投资农庄项目和育苗项目的方式诈骗了唐某某人民币8300元。

5、在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1月份间,被告人黎某某以投资农家乐农庄等为由,诈骗了李某某人民币1234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敬才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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