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到5月间,被告人黎某某虚构帮助拼多多网店店主刷单的事实,以收取佣金、前期所支付货款等名义,骗取毛某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6456.1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4日到4月30日间,黎某某以收取保证金、佣金、前期支付的货款的名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787.6元;
2.2020年4月25日到5月2日间,黎某某以收取保证金、佣金、前期支付的货款的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1073.3元;
3.2020年5月11日到5月13日间,黎某某以收取佣金、前期支付的货款的名义,骗取毛某某人民币6595.2。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期**栋**室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黎某某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毛某某人民币9786元、12073元、16500元,三名被害人均表示谅解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网店后台订单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期**栋**室;
2.卷宗3本;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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