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贵州**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沙片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六桶乡凉井村白泥土组,住金沙县鼓场街道黄泥堡车管所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第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4;第二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扶贫开发办公室分别联合出台了相关文件,发展精准扶贫药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贵州**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负责毕节区域精准扶贫药店的药品配送。被告人黎某某系贵州辰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沙片区负责人,其在金沙县发展精准扶贫药店期间,在为金某某、张某某等人办理开办药店所需证件过程中,以办理证件需要具备相应学历证书为由,收取金某某、张某某等人费用后,联系他人(待查)为金某某等人伪造了相应毕业证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黎某某在为金某某办理开办药店所需证件过程中,为金某某妻子李某某伪造了毕业院校为贵州省遵义中医学校的中专毕业证书,为金某某伪造了毕业院校为北京光明中医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共收取费用7800元。
2.2018年,黎某某在为张某某办理开办药店所需证件过程中,为张某某伪造了毕业院校为贵州省遵义中医学校的中专毕业证书和毕业院校为北京光明中医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共收取费用8600元。
3.2018年,黎某某在为曾某办理开办药店所需证件过程中,为曾军伪造了毕业院校为北京光明中医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收取费用4800元。
4.2018年,黎某某在为苟某某办理开办药店所需证件过程中,为苟某某伪造了毕业院校为毕节市第二卫生学校的中专毕业证书和毕业院校为北京光明中医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共收取费用8800元。
5.2018年,黎某某在为周某某办理开办药店所需证件过程中,为周某某伪造了毕业院校为北京光明中医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收取费用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人员基本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徐某某、宋某、王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金某某、张某某、曾某、苟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黎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曾某、苟某某等人的辨认;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 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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