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3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9月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黎某某与房主袁某签订租赁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0号天宇大厦12-4房屋的协议,向袁某谎称当月底支付租金,取得房屋钥匙后即通过互联网以“房主”名义发布出租该房屋的信息以骗取租房人财物。同月24日,被害人张某某从网上获知该房出租信息,经电话联系及查看房屋后决定租赁,截止同月27日,黎某某以借款、收取租金、保证金、物管费等名义,先后四次骗得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人民币5118元。其间,黎某某将伪造的权利人为其本人的房产登记证书的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某,又将一张伪造的已支付袁某房屋租金的支付宝支付账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袁某,并以多支付人民币1000元为由意欲诈骗取袁某。事后,黎某某将袁某、张某某微信、电话加入黑名单。
2019年11月29日,被害人张某某准备入住时发现被骗,于2019年1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于2020年5月8日从刑罚执行场所将被告人黎某某带回审查。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提取、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钱款共计人民币5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且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黎某某所犯诈骗罪系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的遗漏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捷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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