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阳西县**镇卫生院附近贩卖过一次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元。经鉴定,从被告人黎某某身上缴获的0.4克可疑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3.证人黄某元的证言;4.勘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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