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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旅社”,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街**社区**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黎某某同意适用普通审理该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路,其本人经营的“**旅社”内,以每颗6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给吸毒人员汤某某。当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再次在其经营的“**旅社”内以每颗6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对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从被告人黎某某处查扣的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黎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孝感市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扣押、提取笔录、称重及取样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3.李某某、汤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春

  2020年0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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